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史长会与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史长会与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4民初873号
原告史长(常)会,男,住柘城县。
被告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证58973933-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柘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春水路与北关大街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复兴,职务局长。
原告史长会诉被告河南省繁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长会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长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史长会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