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74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崛起装饰材料城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9480672C。
法定代表人:罗继存,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马振华,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