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789号
原告***,男,54岁,汉族,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东华),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9480672C。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丽都路交汇处西北角崛起时代。
法定代表人:罗继存,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普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路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