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993号之一
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镇鑫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675753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镇同兴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5LTP2E。
负责人:***。
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崛起装饰材料城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94806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崛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