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967号
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长青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桢,男,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博,男,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国,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靖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丽艳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