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77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昌泰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来福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庆,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