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77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昌泰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来福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庆,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