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国,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8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中,案件所涉项目名称为《汇聚机房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项目》,案涉工程并不涉及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及装饰工程施工等内容。因此,应认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纠纷。2、本案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汇聚机房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釆购框架合同》第39.3条的规定,“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河南移动公司所在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合同显示工程地点包含濮阳,且施工地点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故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郭英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小玉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