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61号
申请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玉栓,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佟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