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嘉亿城市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宋汝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沟通协商中,故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202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