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520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号楼11层1104号。
负责人张国强。
被告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6号5号楼2单元402号。
负责人王锡峰。
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91号。
负责人孟庆利。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位于郑东新区行健街6号的正商祥钻7号楼1单元203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5月8日原告发现燃气主管道穿203室的框架梁时开洞位置违反规定,打断了203室框架梁的全部三根主钢筋。原告在事发后立即把情况报告了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方项目部。两年来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对此问题一直未有效解决。被告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评自定的方案没有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认可,施工过程没有监理,施工后没有上报接受专项检查,其声称进行的加固施工并不存在,涉嫌虚假施工。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到现场便依照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了与梁体表面情况不符、与工程质监经开区分站勘查情况不符的虚假鉴定。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给业主造成困扰和损失需按照购房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被告郑州鸿川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虚假施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利益和业主权益;二、确认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利益和损害业主权益;三、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建筑法规和中央文件在安全生产上的要求切实消除框架梁断点威胁到燃气主管道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排查小区内还存在多少这样的事故隐患;四、被告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21日违约金额为140439元),直至被告实际修复了梁体、消除事故隐患为止。
经审查,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荣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