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777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北双庙村61号。
经营者:张正明,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北双庙村61号。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青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和白庙路交叉口恒大名都六号楼二单元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7581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青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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