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827号之二
原告:**彬,男,生于1980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5962514X。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林,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恒,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彬、**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4元,减半收取计12332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徐胜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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