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曹学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
原告***与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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