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8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七里河路北楷林商务中心南区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886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以本案已经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灿
书 记 员  洪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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