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8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七里河路北楷林商务中心南区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886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以本案已经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灿
书 记 员  洪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