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863号之二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马静茹,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七里河路北楷林商务中心南区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旻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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