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581号之五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业主。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国家863***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和白庙路交叉口恒大名都六号楼二**1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
经营者:***,业主。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