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信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国家863***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口信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街道建业十八城3号楼13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CWD21274。 法定代表人:**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各,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信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