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国家863***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口信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街道建业十八城3号楼13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CWD21274。
法定代表人:**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各,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信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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