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街道小川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化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随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街道小川村村民委员会(原名: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小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孙守国,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6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街道小川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街道小川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1349808.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符 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