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6民监3号
原审原告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街道小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豫0306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雷洪文
审判员 张华超
审判员 卢 鹏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