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吴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694号
原告:河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送庄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349560342H。
法定代表人:吴长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黄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054715327J。
法定代表人:郭随德,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河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