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686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现住吉利区。
被告:洛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吉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467CAC2C。
法定代表人:靳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石化**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吉利区中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27465。
法定代表人:察宏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同贵,男,1955年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第三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吉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054715327J。
法定代表人:郭随德。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石化**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石化**物业管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