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6民初42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申请人:***,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申请人:***,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吉利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黄河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05471532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