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卫强军、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9001执2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卫强军,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05471532-7,洛阳市吉利区黄河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4.15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瑞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4.1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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