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2执保152号
申请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388号。
被申请人: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学东侧天泉花园第2幢111室。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住灵宝市。
关于申请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豫M×××××号江淮牌汽车一辆、豫M×××××号飞碟牌汽车一辆、豫M×××××号雪佛兰科**汽车一辆、豫M×××××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豫M×××××号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M×××××号江淮牌汽车一辆、豫M×××××号飞碟牌汽车一辆、豫M×××××号雪佛兰科**汽车一辆、豫M×××××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豫M×××××号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