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学东侧天泉花园第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严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瑜,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瑜、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民终1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