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25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岳渡村。
法定代表人:吴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钦,三门峡市灵宝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东段市公路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申请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喜,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豫1282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对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5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5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同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欢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