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