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629号之二
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层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董事长。
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