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792号
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邓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邵鹏,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赛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号多氟多科技大厦西配楼内二楼东面一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峰,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实际控股人,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层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勤,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勋涛,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雨晴,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赛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郑州鸾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立新
人民陪审员 韩宾宾
人民陪审员 冯志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