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92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6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日,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