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471号
申请人: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业公园里1号楼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层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634963.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资产,并以其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保单号为24148010480202100001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634963.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资产;
二、申请人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保单号为24148010480202100001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群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