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88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政亮,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3号院299号。身份证号:410482196512051056。
委托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层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450297。
法定代表人:张伦。
委托代理人:刘恒生,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政亮诉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830.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现申请人刘政亮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财产的查封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830.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