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88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华、彭玲(实习),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层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450297。
法定代表人:张伦。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1711830.06元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830.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