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2526号
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首花,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68647894H
住所地:沈丘县北城办事处苏楼行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震,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10CU68M
住所地:商水县袁老乡***
被告: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建党,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TPPG53
住所地:商水县袁老乡***四组1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震,生于1987年4月16日,身份证号:41272319870416735X,住商水县袁老乡***四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震、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预付款120000元并解除合同;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份,原告承包袁老乡的路桥修建,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应商砼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每立方470元商砼直到工程完工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打给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指定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账户70×××00.由于被告提供原材料供应不足,方量不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款项。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只给原告供224.6方商混价值105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协商,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先后退还480000元,还有120000元未退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同意还钱,但现在无能力一次性还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20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6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1日向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河南巨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商水县宏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不能按期支付第二笔款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