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执2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1035522A。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8栋6号。
法定代表人:雄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7053。
住所地: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国道220东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卫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5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算,以8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止)。因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了0元。
二、2021年12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28699元,本院已扣划3286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1月6日,向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2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022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33798元,实际执行到位328699元,尚余60509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三民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