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527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8栋6号。
法定代表人:熊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雷、张晨阳,系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斌,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56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江
审判员  杨 楚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