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8栋6号。
法定代表人:熊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琳,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大道东部队车场临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闫二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献忠,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上诉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