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再3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8栋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豫03民申5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新消防工程公司申请再审要求:1.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偿还***借款200000元和50000元的责任,并改判驳回***要求申请人承担偿还借款200000元和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直到2021年2月底,申请人工作人员突然接到洛阳市老城区执行局电话才得知此案,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此之前,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对此案一无所知。申请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未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法院在此种情形下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2.原审原告***同时起诉了**与大新消防工程公司,该案审理中,***只提供借条,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支付到了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账户上,不能证明借款的存在,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两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明显缺乏证据。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洛阳分公司虽名为分公司,实际与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是合作关系,签订有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该分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即便有借款存在,也应当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 ***辩称,1.一审法院已经向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合法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大新消防工程公司自己的原因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此自己应当承担未到庭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与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最新公示的企业信息地址完全一致,并且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再审申请书中所书写的地址与一审法院送达的地址也是完全一致的,说明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是完全能够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大新消防工程公司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接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那么送达的法律文书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对此大新消防工程公司自己应当承担未到庭的不利后果。2.分公司是大新消防工程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大新消防工程公司与***签订成立河南大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协议仅是总、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且**作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大新消防工程公司与***签订的《成立分公司协议书》上签字,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并不能免除大新消防工程公司的民事责任。3.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而再审审查程序是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渠道,大新消防工程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提出再审请求,有违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大新消防工程公司未参加诉讼,无法行使辩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