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3779号
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224176XF。
法定代表人:陆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范水生,均系山东汉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51753178W。
法定代表人:李昌宇,总经理。
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