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4677号
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224176XF。
法定代表人:陆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作刚(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51753178W。
法定代表人:李昌宇,总经理。
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锐创电气”)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作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85882.19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63700元(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第11.1.1条及11.1.2条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进度款、尾款的,自应交纳款项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款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2月1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被告签署了《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祥泰城A1,A5配电室地面工艺、供电电源至配电室部分的新建检查井、埋管施工,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采购,土建施工为:配电室工艺、检查井、埋管施工。承包方式包材料、包施工质量与安全。工程包干价为人民币3100000元(大写:叁佰壹拾万元)。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据实追加结算。2019年1月16日,因山水路综合管线位置变更,《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山水路道路东侧施工废弃,并由原告在山水路道路西侧重新施工,现原告均已施工完毕。由此造成的山水路道路西侧施工费用包括之前山水路道路东侧的合同约定的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全面解决。现整个工程已完工,确定该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和山水路东侧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上述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商定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事宜,2017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工程承包内容为祥泰城A1,A5配电室地面工艺、供电电源至配电室部分的新建检查井、埋管施工。锐创电气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采购,土建施工由锐创电气负责实施,具体包括配电室地面工艺、检查井、埋管施工。承包方式包材料、包施工质量与安全。工程包干价为人民币3100000元。2017年7月7日,山水路道路东侧开始施工。2017年7月15日,因山水路综合管线位置变更,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水路道路东侧施工废弃,改为在山水路道路西侧重新施工(2019年补签工作联系单)。2017年10月27日,锐创电气依照上述通知,在山水路道路西侧开始施工,2017年12月3日,山水路西侧完工。2018年3月7日完工。施工验收单位是历城区供电公司,验收分两部分,验收时间是2018年3月初,历城供电公司签署验收合格手续,说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018年4月26日,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运维部发布运内【2018】52号、53号通知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计划高压送电,2018年6月8日,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运维部发布运内【2018】86号通知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计划低压送电。2018年6月12日正式供电。至此,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另查明:被告**置业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已向原告锐创电气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分别为:2017年9月29日被告付款100万元,2018年2月9日被告付款50万元,2018年4月28日被告付款20万元,2019年2月2日被告付款1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和保函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拖延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和进度款的,自应当交纳款项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款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经依约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祥泰城A1,A5户表及外线配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6.3.2约定:在工程竣工,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10日内,被告按合同额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12日正式供电,说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在2018年6月22日之前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计算,共计1268800元(1300000元*1‰/天*976天)(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共计976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8800元。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和利息赔偿不能同时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85882.1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
二、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8800元。
上述给付,限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6元,减半收取14798元,由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