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4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北路1号5楼A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224176XF。
法定代表人:陆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虞山大道7-1号院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TUPUY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7750元及利息(以1087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0元,由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7日、11月8日、1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2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锐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东方和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