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姜清河,男,生于1957年3月21日,汉族,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7月9日,汉族,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