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中立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世纪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驳回金榜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金榜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榜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原则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金榜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金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金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平安基础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平安基础公司与金榜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及2013年12月27日相互函告,对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世纪金榜数字出版印刷项目一期工程1#厂房”项目,基础供应、桩基施工等费用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平安基础公司作为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金榜公司支付管桩压桩施工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的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金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