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5民初128号
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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