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691号

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尚集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波,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王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平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