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基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桥区洛口办事笮赵家庄2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基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再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基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未执结标的4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丽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