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光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36409570M。
法定代表人:任来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641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园区龙*塘街道龙*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74065054U。
法定代表人:季庆堂,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中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3元(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23元,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870元),减半收取3546.5元,由上诉人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1.5元,上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