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6450号
申请人: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东西大海塘村9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岛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的房屋。财产保全价值2321148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大连市金州区××号房屋。财产保全价值23211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