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2587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东西大海塘村9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RXXF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375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89.15元,诉讼费用合共6342.88元,由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6342.8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