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市施猎自然生物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东西大海塘村9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施猎自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5栋6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施猎自然生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原审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山市泽沣养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林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院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